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
1980 年代多層次傳銷模式在台灣散佈開來,在那個傳銷草莽時代,傳銷基本處於沒有標準、規範的混亂局面。直到1992年,政府頒佈「公平交易法」,並於公平交易法內訂定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」,總算給傳銷產業一個「於法有據」的身份,並有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——公平交易委員會。但儘管如20多年來,傳銷並不被政府認定是一個行業,只是一種商業行為,因此傳銷產業始終沒有一個正式的公會組織。依據商業團體法第12條,當行業有了法定的行業分業別之後,才能針對這個行業別設立公會;而公會最大的目的就是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,同時它也是跟政府交流、溝通的管道。換言之,在政府與產業之間,公會是唯一具法律代表性的橋樑。又按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,配合「業必歸會」政策,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於開業後1個月內應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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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於民間團體,公會在法令規定下,可以完完全全代表一個行業;也就是說,經歷近30年的風風雨雨,多層次傳銷在台灣,終於有了名正言順法律上的大家庭。傳銷公會的成立,在組織章程第3條中提到:「本會以謀劃商業之推廣,促進經濟發展,推廣國內外之貿易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」基於此宗旨,公會的成立,最主要是讓傳銷產業有一個可以公平競爭的環境,創造更多的商機,幫助更多人來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,以提升產業的形象與業績。